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趙昕)事先培訓考生使用設備,在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為攜帶設備進考場的考生提供考試答案,形成組織考研作弊犯罪鏈。11月1日,這起由湘潭市岳塘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組織考試作弊案,法院一審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各并處罰金。
01剛開考,幾名作弊考生被抓2021年12月25日下午,湘潭市岳塘區(qū)某考場正在進行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英語科目的考試,但開考不久,監(jiān)考老師陸續(xù)抓出幾名攜帶小型耳機作弊的考生。與此同時,警方也在學校附近的公園抓獲一名負責調試設備發(fā)射信號的男子朱某,并根據其供述又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王某、羅某,一個組織作弊的犯罪網絡浮出水面。
查獲的信號接收器及發(fā)射器
“上班后慢慢有了學歷恐慌,本科文憑太低,我的學校又不出色,一直想考一個非全日制研究生提升自己,之前考了幾次都差一點,別人介紹說王老師這里可以‘包過’,我就來試一下?!弊鞅卓忌f,上午的科目有幾人陸續(xù)收到了選擇題答案,但也有考生反饋沒有收到答案,而他是在下午一開考就“栽了”。02“王老師”究竟為何人王某,即大家所說的“王老師”,是這起作弊案的組織者和“技術總監(jiān)”,在外人看來他就是個做學歷教育網絡培訓的老師,他的機構主要是幫助學員提升成績從而拿到對應的考試證書。但其實早在幾年前,他便開始組織考試作弊,可屢屢因信號差、設備故障等原因失敗。王某自2019年開始組織作弊,這次他又打出了“包過”的旗號,準備在2021年度考試中打翻身仗。2021年9月,他提前謀劃組織研究生招生考試作弊一事,主要針對在職考研考生,為他們提供綜合、英語等學科的考試答案。王某吸取了前幾年積累的“經驗教訓”,網購了先進的發(fā)射設備、接收設備及耳機,并自行測試了幾次。技術穩(wěn)妥了,下一步就是招攬生源。王某聯(lián)系了以前的朋友,拍著胸脯保證,這次有辦法“包過”,當然這次他也邀請了從2019年就合作的“老搭檔”羅某加入。王、羅兩人結識于學歷教育業(yè)務培訓,2019年,王某向羅某透露,自己在研究生考試前有獲得答案的渠道,還有機器可以將答案傳到考場,如果學員在羅某那里報名,他可以提供輔導資料、作弊機器,最重要的是可以承諾“包過”,保證不過退費?!拔抑话慈祟^收取技術費,至于你賺多少,你自己定?!蓖跄车某兄Z讓羅某動心了。2019年、2020年,羅某連續(xù)兩年幫王某招收長沙本地考生,但均以作弊失敗退費告終,其中也有部分考生因選擇“二戰(zhàn)”而沒有申請退費。王某把失敗的原因歸結于長沙各考點考場紀律嚴格,他認為湘潭考點管理相對較松,便決定于2021年到湘潭試水。2021年12月18日,準考證開始打印,王某前往考點附近踩點,安裝調試信號發(fā)射裝置并測試信號接收,安排朱某在考試當天負責看守設備并望風。12月24日,在考試前一天晚上,王某在賓館房間內組織考生集中培訓,教授設備的使用方法。12月25日下午,岳塘區(qū)考點英語考試中“爆雷”,王某等人的犯罪事實無處遁形。2022年1月20日,岳塘區(qū)檢察院對王某、羅某、朱某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批準逮捕。
03引導偵查 找到遺漏的“老搭檔”
“我們發(fā)現,羅某在供述中提到了一位同樣做學歷教育的‘謝老師’,有考研需求的學員在與‘謝老師’溝通后被介紹給羅某,再由羅某與王某協(xié)調聯(lián)絡作弊事宜?!背修k檢察官在審查案件后,認為謝某也有可能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且有其他證據材料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印證。經研究討論,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謝某進行追捕。2月24日,警方在長沙一小區(qū)將謝某抓獲,岳塘區(qū)檢察院于3月17日對其批準逮捕。通過進一步偵查發(fā)現,謝某的確是王、羅二人的“老搭檔”,2019年經羅某邀請加入,將考研“包過”方案與他所在機構的學歷教育培訓內容“搭車”銷售,但前兩年考生均未通過考試,按照協(xié)議予以退還費用。本次一位“包過”考生的費用高達7萬元,此次他共收取考生費用20余萬元。6月1日,岳塘區(qū)檢察院對涉案的4人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7月1日,該案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11月1日,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12
普法課堂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